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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首页】@:征求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7-01 18:49   字号: [        ]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市人防办提出《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的修订意见,起草形成了《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登录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aomiao.tv),通过网站bet36体育在线-【首页】@:上方“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szfb@sina.com。

三、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6号楼404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附件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bet36体育在线-【首页】@: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财政应当依据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主体性质多渠道筹措人防工程建设资金。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逐步建成数量达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护工程体系的总体目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编制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由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城市交通隧道等点线联通和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体、适当配建指挥、救护、防空专业队掩蔽等高等级工程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战时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结建项目纳入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围;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以及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须按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其防护设计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具备改造条件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矿井的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违反前述规定发放许可证的,应当收回所发许可证,并重新审查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凭人防主管部门缴费通知单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标准,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昆明市主城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余县(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 市级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除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配备相应器材、构件,并与工程同步验收。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或者住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联合竣工验收的制度。防空地下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口部和防护单元之间的封堵采用防护门,防护防化设备,应按照标准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人防工程的设计应提高转换效率,需要平战转换的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确保人防工程能够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物权登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可以依法使用。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负责,并接受属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建或者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补偿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修建或补建、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建、减免决定被撤销且无法补建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时,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不得享受减免政策。经行政处罚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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